最近選舉期間到了,各式各樣不堪入耳的言論又紛紛出籠,當然這些言論對於彼此陣營的人而言都聽不入耳,然而,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究竟是有限度的,或是完全保障呢?
<本文是bbs上的討論文章,因此除去了前後文看起來可能不通順>
首先言論自由是存在的,而你說了什麼話,造成什麼樣的法益侵害
才是為什麼會受到民刑事訴追的原因。
而不只是「言論」本身的問題。
我在bbs上發表言論,算是言論自由吧
幹
我上面打了一個字,很清楚的我不是罵任何人,沒有造成任何的法益侵害
所以我會被判公然侮辱罪?
公然悔辱罪構成要件,是受害者本人評價該言論對他造成法益侵害。
並且從一般客觀生活評價而言也認為有悔辱他人的效果產生。
換句話說,如果我今天對別人罵幹,但是他一點也不在意。
(其實一般會在意這個的不多吧)
姑且不提告訴乃論的問題,首先當事人並不認為受損的話就沒有法益侵害的問題。
這就像是我今天買了一張折凳,然後往對方頭上砸下去。所以構成傷害罪
但是我持有折凳本身並沒有任何問題。除非我真的砸下去。
同樣的,我砸下去了,但是目標是空氣不是任何人,即使我有這個動作也不構成犯罪
在某些刑事犯罪中,犯罪的結果有沒有產生是很客觀的,人死就死了沒死就沒死。
可是公然侮辱恰恰相反,除非當事人主觀評價,否則外人根本無從得知法益有沒有
被侵害。
除此之外,公然侮辱明顯的是即成罪。
沒有人可以堵住另一個人的嘴,這是物理上的事實。
要怎麼在一個人開口之前先知道他要說的話並且阻止,在物理上本來就是不可能的事。
再此強調的是,言論自由強調每個人可以自由的說「任何言論」
除非你的言論侵害到他人的法益。
如果沒有造成侵害,那麼法律自始不會對你說的言論作任何限制。
你有買折凳的完全自由,但是你「沒有自由拿折凳去打人。」
而後面這句話可以解釋成「沒有打人的自由」也可以解釋成
「你有打人的自由,相對應的必須為此付出代價」
從人民契約論的角度我比較同意後者。
在我們主張法律與道德純然分立的實證法學派,
法律是法律,導德是道德。
因此法律只不過是一套遊戲規則,你可以選擇遵守,也可以選擇不遵守。
只是如果你不遵守就有付出代價的可能性。
換句話說,法律就好像棒球規則,它制訂了條件及效果。
ex: 打者得到三個好球-->結果: 打者出局
ex: 打者把球打出全壘打牆->結果: 打者可以跑回本壘,得到至少一分
跟
ex: 一個人殺人-->結果: 要被判重刑
是一樣的道理。
打者出局或得分並沒有所謂的道德性可言,相同的法律的效果也是一樣。
只是「恰巧」刑法典上的規定與人類的普遍道德評價有大部分重疊而已。
我們認為殺人是不道德的
與
法律規定殺人者應處重刑
沒有邏輯上的因果關係。
於是我們再回到這個言論自由的問題。
法律規定:
1、人有言論自由
2、除非該言論造成了法益侵害。
意思很簡單,公然悔辱有公然悔辱的要件、誹謗罪有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光是「發表言論」這一行為本身不能獨立成罪,尤其是刑法典上
對於這兩個罪的處罰幾乎是故意犯,發言人本身有公然悔辱或誹謗的意圖,
而言論只不過「像折凳一樣」是實施犯罪的工具而已。
意思很簡單,公然悔辱有公然悔辱的要件、誹謗罪有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光是「發表言論」這一行為本身不能獨立成罪,尤其是刑法典上
對於這兩個罪的處罰幾乎是故意犯,發言人本身有公然悔辱或誹謗的意圖,
而言論只不過「像折凳一樣」是實施犯罪的工具而已。
我不會因為折凳可以當作七武器之首就認為憲法限制人民買折凳的自由。
同樣的,也不會因為言論會變成法益侵害的工具,就認為沒有完全的言論自由。
5 則留言:
大豆先生,我不太同意您說的「只是「恰巧」刑法典上的規定與人類的普遍道德評價有大部分重疊而已」
我同意您說,「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順便校了錯字)。道德和法律確實可以區分開來,是不同的規範。但是法律怎麼定應該和道德也會有些關係的。不然的話,為什麼我們的法律不定成「殺人者無罪呢?」。這或許牽涉到,什麼是法、法的本質為何的問題吧:)
是的。法律的起源自然跟道德有些關係,但是法律與道德的觀念並不完全重合。
有一些道德規範並沒有跟法律相符,相反的,有一些法律的規定毫無道德上的評價可言。
實證法學派強調的就是「惡法亦法」,這不代表實證法學派認為違反道德的法律應該存在,而是因為實證法學派僅僅把法律看成一種社會規範(而非道德規範),因此違背惡法,就沒有不道德的問題。
在我剛開紿學習法哲學的時候,我是支持自然法的,但是當我漸漸了解法哲學後,我就轉向支持實證法學派了。
常見的一個場景是:A說了某句話,B不同意他的話,便罵他。A反唇相譏,說我有言論自由,你不可以妨礙。
在以上這個場景裡,我認為B一點也沒有妨礙A的言論自由,A照樣可以發表他的言論,只是會被B罵而已。(行為→產生相應的後果)人的言論自由不包括別人不能批評你的意見
當A是媒體的時候,類似的場景常發生。我一直覺得「說報紙說得不對就是妨礙言論自由」,這想法很蠢。
关于言论自由限制中的解释:买板凳和用板凳伤人是两个行为,而言论自由,言论和言论伤及他人是一个行为,所以有区别.
是的,的確是有區別的,就像人有權利去買板凳一樣,我們不能因為有人會用板凳傷人,所以就禁止人民買板凳的行為。同樣的,的確有人會用言語傷人,但我們也不能禁止人民發表言論的行為。
差別在於,板凳傷人有具體的形象,可以驗傷,這個人哪裡受傷流血多少都可以具體的測量,但是言論的傷人程度卻不行,這是很主觀的。因此除了「被害人」本身,沒有一個人可以對言語的傷害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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