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灣媒體最熱門的新聞,毫無疑問是腥羶至極的裸照風暴(以下簡稱「本事件」),我之所以不提及當事人的名字,原因之一是我對這些當事人除了姓名以外幾乎一無所知。(對香港演藝圈極度不了解),然後最重要的原因,卻是不願意讓大豆剝落殼成為共犯結構的一部分--即使只是小小的個人blog,總還是會有那麼一點點人看的。所以如果你看到這邊,仍然對於這個事件是指什麼感到一頭霧水的話,那麼這篇文章您可以跳過沒有關係。
我不同意「萬惡皆由網路起」這句話,然而由於網路的特性,的確有很多新型態的犯罪,是藉由網路的方便性快速發生的,而網路犯罪的最大特徵在於犯罪的態樣個別個別看起來輕微到不具有可罰性,而且犯罪人本身幾乎沒有任何「我有犯罪」的認識,也因此,如果要把這次事件中所有犯罪者全部關進牢裡,那麼再大的監獄也是不夠用的。
回到犯罪的源頭,在本事件中,目前比較清楚的情況是某男性藝人,不知道用了什麼方式拍攝了眾多女性的裸照或猥褻照片,前提是她們都是自願被拍的。但是包括拍攝者在內,所有的當事人僅止於把照片存在私密的場所,而非用任何方式公諸於世。但是因為當事人的不小心,導致照片、影片外流給有心人,而有心人將其放到網路上加以散播。
當事人有罪嗎?
社會的風氣,雖然是與日俱進的,但是一般人的道德情感上,仍然無法原諒複雜的男女關係(包括大豆本人也是),可是道德情感上的接受是一回事,法律上的制約則是另一回事
就拍攝行為而言,我不清楚香港刑法上的規定(因為香港採判例法,相對增加了我們查閱上的困難,還是已經改採中國刑法了?) 但是以台灣的法體系而言,雖然刑法上有「妨害風化」的規定,但是如果當事人自始沒有要公開的意圖,那麼不管他在家裡關起門來作什麼,都沒有所謂法益侵害的問題,就道德上來說,今天如果是單純的伴侶,那麼就算要拍些照片增進夫妻情趣,我認為都沒有什麼不恰當的。而法律上的規定也是如此。
當然,當事人複雜的男女關係,建立在其偶像知名度的另一面自然是令人瞠目結舌,但是如果當事人們真的都是自願留影的,我只能認為他們算是不幸的「受害者」
散佈者有罪嗎?
這個答案自然是肯定的,我不必拿法條出來舉例,光是看到中港台三地警方的行動就很清楚,以台灣的法律而言。刑法235條寫的很清楚: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當然這條在法界一直對於「猥褻」的定義有所爭議,但是本事件中的自拍照片及影片沒有模糊空間,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刑法體系中自然稱不上什麼「重罪」,但是要使一般小老百姓身敗名裂也足夠得很。因為散播照片的人數--也就是犯罪者太多,實務上司法體系不可能起訴每一個人--而最終他們是否惹禍上身,需視他們的運氣好不好而定~~哪怕他們並沒有從散布照片的行為取得一丁點好處也是。我不得不提醒,由於這個事件的新聞上太強,違法事證如此明確而犯罪者又毫無違法意識,因此警方靠韓信點兵的方式捉幾個倒楣鬼開刀一定是不得不然,不然難以向社會大眾交待。如果正在看這篇文章的您手上還有任何相關的照片,為了自己好還是趕快去之而後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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