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在MOBILE01回應「死刑應否廢除」的討論串,因為只節錄大豆的回應文,因此上下文可能不通順流暢。僅作備份紀錄。
我看完上面的討論串以後,發現01的朋友們,還是對於司法制度很有信心的嘛。
只要被警察捉=壞人=十惡不赦壞蛋=該死的傢伙。
可是台灣,不,司法制度是不是那麼值得信賴呢?
給個關鍵字:
蘇建和案
盧正案
呂金鎧案
台灣的冤案不少,美國呢? 當然也有。
為什麼,因為台灣法官是人,美國法官是人,所有的法官都是人。
只要是人,就會犯錯,因為他們不是神。
從歷史上而言,人民跟政府是站在對立的立場,為什麼要有民主政治、為什麼要法律制度、為什麼要有憲法,這些規定不是為了限制人民,因為人民的力量太過弱小,事實上,它是為了限制國家政府。
給政府一個可以殺人的權力,而且是「合法」的權力,但是這個合法的操作,卻很有可能受到執法者無意的(只是冤案),甚至是有意的讓人民失去生命(白色恐怖),殷鑑不遠。
蘇建和比較幸運,因為這三個人的案子搞到全世界都關切,他們才能多活十幾年。
呂金鎧比較幸運,因為他沒有被判死刑,才會有沉冤得雪的一天。
然而,有多少人,只是因為得罪了當局,甚至是莫須有之名,就被「合法」的處了死刑。
陳澄波如此,明朝最大功臣于謙如此,歷史上被政府以死刑之名害死的忠良,哪一個朝代又曾經少過了嗎?
在我們在網路上大談言論自由,大談司法正義,大談被判死刑的人該死之時。
別忘了,那個警察在路上橫行,請你去喝茶卻一去不返的時代,離我們並不遙遠。
你也可能是下一個蘇建和。萬一不幸,至少你也能祈禱你有他們三人那多次從鬼門關內返回的幸運與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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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支持死刑,但是各位恐怕從來沒看過反對死刑團體的說帖。
「加害人的人權」從來就不是反對死刑團體的關注焦點,他們care的是「無辜入罪的人的人權」
法官會判一個人死刑,當然都是這傢伙「惡性重大」「罪證確鑿」
難道會說「查無實據」「大概就是他」?
這是一個很簡單的選擇題。
同樣是永久隔離,你要為了一個無辜的人,而放棄為了「效率」跟「經濟」處死一百個罪有應得的罪犯。
還是為了處死一百個罪有應得的罪犯,就算殺掉幾個無辜的人也是沒辦法的事。
如果你選擇後者,那麼我祝福您不會是無辜的人中的其中一個。
要把一個罪犯永久隔離不再犯罪,有很多方式,
當然用無辜的人的生命當代價,也是一種很好的方式。
同理,哪一法官、檢察官、警察會告訴你「我辦案有瑕疵」?
法官可能受過專業訓練,但是他們不是神,比方說
DNA認定被告有罪,這夠「罪證確鑿」了吧。
那麼請看這一篇對美國126名被錯判死刑犯的思考
算了,我建議大家如果對這個議題有興趣,可以看一本好書。
雖然他們是無辜的
這本書不是寫台灣的司法有多黑暗,而是全世界引以為傲的美國司法多麼「有效率」
我不想浪費01寶貴的版面談這個問題,只想請大家思考一下。
為什麼全世界那麼多的國家,美國大部分的州都取消死刑?
我前面推薦了一本書,您有時間或許可以找來看看。
司法有可能公正,但是不可能永遠「正確」
就像DNA檢測的錯誤、人證的誤導、記憶的模糊性,
一個從法官、檢察官、警察,甚至證人、鑑識專家都相信的正義,也有可能造成完全錯誤的結果。
因為人不是上帝,上帝不會犯錯,或是說,我們認為不會犯錯的才是上帝。
人會犯錯,證人會記錯、搜證鑑識會有瑕疵,都是有可能發生的。
任何一個再良好完善的司法制度,都無法避免「誤判」的產生。
甚至那就是司法體系根本的精神。
我們說「無罪推定」原則,就是假設司法無法百分之百的認定被告有沒有犯罪,
因此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就只能推定被告無罪。
而且基於國家的強勢力,必須是司法體系證明被告有罪,而不是被告須要證明自己無罪。
相對的,如果一開始立法者就認為「司法就像無所不在的眼睛,不可能不發現任何的真相」
那麼就不需要無罪推定原則了。
是的,司法體系無法避免誤判,可是你把人關起來也是誤判,把人殺了也是誤判。
而差別在於,把人關起來,至少還有機會可以證明他是清白的,還可以用金錢賠償。
但是把人殺了,就算司法證明他是無罪,也沒有任何辦法可以「賠償」了。
而上面的論點的前提,是在於我們相信司法是公正的,儘管如此,公正仍然不等於不會犯錯。
這是人類的極限,沒有任何已知可行的方法可以讓司法絕對不會犯錯。
如果你能想出任何方法使司法系統不犯任何錯誤,那麼我們再來談「執行死刑是否有必要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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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趣的是,司法制度是人組成的,而人類永遠有自己的立場,所以司法制度理論上根本不可能公正。
面對同樣的犯罪事實,法官對於男人或女人,窮人或富人,念過書的高學歷份子跟不識字的文盲,喝酒毒打老婆的粗漢跟楚楚可憐的妻子,他的態度與想法是不可能相同的。
於是,在上一個情況中,我們假設司法是公正的,仍然無法避免誤判的產生。
何況在現實上,根本沒有「完全公正的司法」,這是人類的極限。
沒有人是永遠客觀的,也沒有人是永遠公正的,只有「比較公正」的法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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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情況是,由於司法系統牽涉到國家的強制力,因此無可避免的,涉及到國家(及其統治者)對於個案的立場與評價的問題。而在人類歷史上絕大部分的例子中,司法系統會受到統治者嚴重的干涉,而在極其少數的例子裡,司法系統會受到統治者輕度的干涉。法官身為國家的公務員,要完全排除其受到統治者的干擾是不可能的事。而民主制度的特徵就是很大程度的限制了統治者侵犯法官職權的可能性。
可是我必須重申一點,法律制度,尤其是憲法,很大程度是限制「政府」,而不是限制人民,因為立法者,即大多數的人民很清楚的是,在人類歷史上,殺死最多人的永遠不是所謂的「強盜」或「要犯」、「殺人魔」,這些人殺的了一個、殺的了十個,但是統治者可以憑自己的權力殺掉幾萬人、幾十萬人,或是在他不情願的情況下「害死」幾百萬人。跟這個數字比起來,講難聽點,一個殺人魔對於社會紛亂的影響根本是微不足道。
於是,如果你覺得,一個平凡的殺人魔殺害無辜的「幾個人」是罪大惡極的事,那麼你怎麼會覺得,付與一個統治者(或一個國家)合法殺人(而且還是很多人)的制度是一件可以被接受的事?
我前面列出了許多白色恐怖時代的犧牲者,想想看,如果當初的法律制度就禁止死刑,我不敢說沒有人會用別的方式被統治者奪去性命,但是......會不會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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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會上01的朋友,都不是那種喪心病狂,認為殺人無罪的優秀知識份子。為什麼,講白一點,一隻豬因為我們的食欲失去性命,絕對不會比一個人在我們眼前失去生命來得更令人震憾與難過,原因很簡單,因為我們不是豬,我們是人,我們看到同類失去生命,而那也代表我們隨時都有可能遇到的危險,因此在所有的人類法律史中,「殺人」絕對都是法所不容的事,因為我們不能容許這種事。
可是我們怎麼能夠容忍,比我們更有實力、更能操縱平凡老百姓的政府,有「殺人」的權力?而這個跟啟蒙時代不同,對於政府與國家的完全信任,相信國家與政府(以及統治者)永遠不會為了自己的私欲及野心傷害人民的信心,究竟是從哪裡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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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有人講到蘇建和案就是因為證據不足才拖到現在,錯了,蘇建和案是特例中的特例,幸運中的幸運,沒有國際人權團體的強大關注跟壓力,這三個人十幾年前就BYE了,但是,那些既不特例,又不幸運的人呢? 他們沒有人能還給他們公道,就算還給他們公道,也換不回他們的生命吧。
當然,死刑這個議題,既簡單又複雜,而我希望,不管你是贊成或是反對,都應該聽聽看「真正的」學術討論,因為這並不是今天晚上要吃豬排飯還是一碗小羊肉的簡單選擇,而是對於生命的嚴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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