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9日

假球無罪,放水有理

老實說,昨日檢調大舉約談米迪亞球員及高層,並且於晚間迅速交保(有一些媒體說已起訴)的新聞,身邊有很多米迪亞球迷的我並不覺得意外,米迪亞自從入主以來,一切違背常理的舉動與球場上的調度再再的引起明眼人的疑心,連我們這些球迷都起了疑惑,何況是圈內的人?

 

只不過,本次的放水事件,涉及的層面並非像以往單純的只是球員與組頭之間的二元關係,更是黑道直接掌控球團,要求球員放水,而大豆不禁要問,在這個「特殊」的情況下,球員有罪嗎?

 

球員可能犯的罪,依照以往法院的判例是「賭博、詐欺與背信」

一、背信罪

刑法342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背信罪的核心是「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其任務」
但是米迪亞並非委託球員認真打球,而係委托球員放水。
所以放水的球員並未違背其任務,而其執行任務的結果,非但未使他人(米迪亞高層)
產生財產上的損害,反而替其賺取利益。

二、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為詐欺罪,球員放水並沒有從「球迷」身上直接獲取利益,亦沒有施行
「詐術」從球團手上獲得薪資及其他利益。(球團知情哪有什麼詐術)

所以詐欺罪也不成立。

三、賭博罪

只要球員本身不賭博這個罪就不成立,原則上與打不打放水球無關。換句話說,球員有賭博,那會觸犯賭博罪,而不論你本身有沒有放水,反之,就算球員放水,卻沒有下注賭博,自然不購成賭博罪。

 

米迪亞部分球員甚至球團的集體作假,球迷自然十分痛心,但就法律層面而言,球迷固然可以向球團與中華職棒聯盟主張打假球是一種詐欺行為,但並無任何權利可直接向球員行使請求權,因此,在中華民國法律尚未對於「打假球」此一行為作法規範之前,「服從球團」打假球的球員是否有不法之行為,實有一判斷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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